大家先要明白一個概念,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是個什么東西,用途是什么?在哪種情況下必須辦理?
答案是,臺灣戶籍居民與非本地戶口配偶在海外結婚(比如大陸、歐洲美國等),因工作、生活等原因寶寶不在島內出生,之后小孩子要返臺上戶口入籍就必須先辦理定居證副本。適用于本文辦理的目標對象為臺灣人與大陸配偶結婚生子,無論是無論婚前懷孕,或者是婚后懷孕,只要小孩未滿12周歲(即使之前在大陸上了戶口本),去臺灣旅游網皆可代辦,具體辦理細則請咨詢網站工作人員。
申請資格:
一、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居民在大陸、香港及澳門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
二、父母一方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居民,一方為大陸人民,在大陸出生之子女(未在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者,且須于出生后十一個月內提出申請,如果寶寶年齡超過1歲申請也可)。
申請單次入境許可及定居證副本應備資料:
一、出生證明公證文件;
注1-子女為大陸出生提供大陸出生證明公證書。
注2-子女為港澳地區出生提供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驗證之出生證明書。
二、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二選一
注1-大陸地區出生子女的預防接種證明公證書
注2-港澳地區出生子女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驗證之完整預防接種證明。
三、子女未在大陸設有戶籍聲明書公證書(在香港、澳門出生者免附)。
四、定居同意書
注1-申請大陸出生的子女來臺定居,臺籍的父或母親未在臺需備父母雙方同意定居公證書。(父母離婚或未婚所生,檢附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同意書之公證書)。
注2-申請港澳地區出生的子女來臺定居,臺籍的父或母親未在臺需提供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驗證之父母雙方定居同意書。
五、子無婚姻關系之公證文件
子女為婚前受孕且出生時,母親為香港、澳門、大陸人民者,檢附母親受胎期間(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無婚姻關系之公證文件:
(1)母親為大陸人民者:提供大陸出具之無婚姻紀錄證明公證書。(子女在大陸出生者,返臺后須補提親子血緣關系鑒定證明文件)。
(2)母親為香港、澳門地區人民者:提供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驗證之受胎期間無婚姻關系之證明及親子血緣關系鑒定證明文件。
六、父母已結婚或父母未婚而生育子女需備的文件
(1) 父母已結婚需提供:
1.臺灣居民身分證正本。
2.檢附在臺已辦妥結婚登記記事事項之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正本(最近3個月內出具)或經?;鶗炞C之結婚公證書正本。
(2)父親未婚而生育子女需提供:
1.臺灣居民身分證正本。
2.父親為臺灣地區人民,需提供戶籍謄本正本1份(最近3個月內出具及含認領子女的記事事項)。
(3)母親未婚而生育子女需提供:
1.臺灣居民身分證正本。
2.母親為臺灣地區人民需提供戶籍謄本正本1份(最近3個月內出具及含詳細記事事項)。
七、委托書公證書
注1-大陸出生子女申請期間臺籍的父或母親未在臺,需加附大陸地區所出具的委托書公證書。
注2-港澳地區出生子女申請期間臺籍的父或母親未在臺需出具向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驗證之委托書。
申請定居證副本換領正本:
1.申請定居經許可者,核發定居證副本。自核發之翌日起為六個月。在有效期間內未回臺灣者,得于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向“臺灣移民署”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2.申請人應于定居證副本效期(自核發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有效。但第二點第二款情形者,至出生后滿一年之十五日前)完成換領定居證正本,并于滿一歲前完成戶籍登記。
3.在大陸出生者經許可定居,有須補提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親子血緣關系鑒定證明文件、父母在臺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公民身分證等情形,俟補提前述文件后換領定居證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