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移民署近來針對入出境日期審查慎嚴
故請客人如未按原送件行程及日期入臺請依規定于入境前3天不含假日要通知邀請單位更改正確入出境日期并蓋上公司大小章后由邀請單位自行上傳或是采掃掃描后MAIL我社代為上傳.請大陸旅行社勿自行裁切邀方印章自行處理行程表,為預防偽造文書罪本公司只接受邀請方所發的行程表補件數據通知,不接受客人所發的行程表補件.謝謝配合.
簽證下證后可于簽證效期內更改日期入出境,但不可更改原來臺目地及天數及同團如有2人以上一起送證不可拆團活動依定要同時進出,多次簽2人以上同時送證第一次入出境一定要一起不可拆團第二次則可不用同時進出.天數可縮短但不可延長.否則移民署有權不讓旅客入境請切記.
如未按移民署貴定辦理 處罰原則如下:
一、“內部事務部”為執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邀請單位、旅行業或代申請人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第一次予以警示,第二次以上不予受理其代申請期間如下:
(一)第二次:期間六個月。
(二)第三次:期間一年。
(三)第四次:期間二年。
(四)第五次以上:期間三年。
三、邀請單位、旅行業或代申請人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者,不予受理其代申請期間如下:
(一)第一次:期間六個月。
(二)第二次:期間一年。
(三)第三次:期間二年。
(四)第四次以上:期間三年。
四、邀請單位、旅行業或代申請人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予受理其代申請期間如下:
(一)第一次:期間一年。
(二)第二次:期間二年。
(三)第三次:期間三年。
(四)第四次:期間四年。
(五)第五次以上:期間五年。